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中心 >> 安全管理与教育 >> 正文

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作者:吴亚超   |    发布日期:2019-09-18 13:38 】

管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2019年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更好的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加强实验室之间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交流学习和相互监督,经院学院主要领导审议决定试实施《管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条 《管理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由学院巡查、骨干教师巡查二部分组成。

第二章 巡查规定

第三条 巡查人员: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巡查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院办公室/实验分室负责人员组成、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每次2-3人

第四条 巡查频率:巡查应在除假期之外每周进行一次,各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指定安全检查的具体时间,制定巡查人员排班表(附件1),明确安全检查范围(具体到实验楼及房间号),巡查记录表备份学院办公室及实验室。

第五条:巡查范围包括学院全部实验楼和实验室。

 各单位应以学校颁布的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实验室安全检查表》为依据,结合本实验特点,给出巡查人员检查项目及标准。

 在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发现问题应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实验室分室负责人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限期整改。

 每次巡查后两日内将巡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如遇到安全隐患还需上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将对上报结果进行整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每次巡查开始前,各实验分室负责人应向本次巡查人员提供上一次的巡查记录和结果通报,以便对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对未进行整改的实验室除再次通报之外,对该实验室及所属单位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在实验室安全年度总结中,学院将根据安全巡查结果形成安全检查通报,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转发学院领导同时下发至各单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管理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